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7〕39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部门,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以下简称‘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证范围
(一)换发新证工作与煤炭经营企业2006年度核查相结合。对现有煤炭经营企业本年度检查结果合格的,准予其换发新证;对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不予换发新证,并注销原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换证工作与贯彻《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以及《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文,以下称《若干规定》)相结合。对在《若干规定》生效之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必须达到《若干规定》规定的煤炭经营准入条件,否则不予换发新证;对在《若干规定》生效之后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设区市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初审部门对其准入条件是否变化进行核查。条件变化致使未能达到准入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否则不予换发新证。
二、 新证登记内容
新证登记内容具体如下:
(一)新证编号:采用14位数据编码构成。
第1~2位:省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代码为“20”。
第3~8位代码为煤炭经营企业行政区划代码。(依据最新公布的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表执行,如新罗区364000)。
第9~10位代码为企业经营方式代码,批发经营代码为“01”,零售经营代码为“02”,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代码为“03”。从事两种及以上方式经营的,其编号取上位类型。
第11~14位为省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统一序号。上报时放空,由我委统一编排。
(二)企业名称: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或预核准的名称为准;
(三)企业地址: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住址为准;
(四)经营方式:包括煤炭批发零售、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等两种方式。
(五)注册资本:指企业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实缴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