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税政科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及注明认定日期。然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退还企业,核税科自留一份,一份转计算机管理科录入。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对象
所有上年度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为本年度的验审对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间
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年度验审,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按财政部及深圳市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上年度财务会计年终报表(或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会计账册设置情况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五)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资料;
(六)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税务处理情况(附处理决定书);
(七)其他规定报送的资料。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后的处理办法
(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经年审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给予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1.纳税人有代开、虚开或要求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或扣税的行为。
2.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