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第一、二款所述标准之一的非企业性单位。
(五)下列纳税人不予办理增值说一般纳税人认定
1.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2.不能同时具备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与第三款的个人;
3.经审查测算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认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除外)。
6.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三、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银行账号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7.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8.年度财务报表(或预测表)或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持第三条所述的证件、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核税科提出申请,核税科接到申请后,应对证件、资料认真验核,如发现证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若验核无误,应发给纳税人一式二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辅导其按规定填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时报送核税科,核税科在接收资料后应建立企业的申请档案,并派二人以上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查核。查核内容主要是:
1.是否属于认定的对象;
2.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
4.是否有银行账户
5.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6.是否按规定建立账册
7.是否按规定领、用、存各类发票。
(三)核税科经办人员查核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是否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月度用量和票面大小”栏签署意见,经核税科长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分局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