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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第一、二款所述标准之一的非企业性单位。
  (五)下列纳税人不予办理增值说一般纳税人认定
  1.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
  2.不能同时具备第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与第三款的个人;
  3.经审查测算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在当年内不予办理认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非企业性单位;
  5.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地产地销免税企业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除外)。 
  6.提供伪造、冒领或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申报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无厂房设备及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生产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三、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理由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银行账号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7.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的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证明;
  8.年度财务报表(或预测表)或会计师查账报告。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程序
  (一)纳税人持第三条所述的证件、资料向主管征收分局核税科提出申请,核税科接到申请后,应对证件、资料认真验核,如发现证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若验核无误,应发给纳税人一式二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辅导其按规定填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时报送核税科,核税科在接收资料后应建立企业的申请档案,并派二人以上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查核。查核内容主要是:
  1.是否属于认定的对象;
  2.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3.是否有专职会计人员
  4.是否有银行账户
  5.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6.是否按规定建立账册
  7.是否按规定领、用、存各类发票。
  (三)核税科经办人员查核后,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是否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月度用量和票面大小”栏签署意见,经核税科长签署复审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分局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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