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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已被《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33号 1996年3月20日)


各征收分局(含宝安、龙岗、海洋石油分局):
  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市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试行)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主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主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所应纳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账簿健全,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
  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一)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新开业的纳税人若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并能正确提供有关税务资料,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第一条第一、二款的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符合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分局,但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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