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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委监察室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和审理。审理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委分管领导和委主任批准后,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应包含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行政处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委监察室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的,由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法规处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检部门受理;涉嫌犯罪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依法向委监察室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监察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办理调查和审理行政执法过错事项的监察人员与调查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亲属关系、可能影响调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受本委依法委托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组织及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法按照人事管理和行政监察权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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