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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

  (六)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满后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第十五条 取消、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程序:

  (一)征管、检查各环节填报《取消(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附件七),经初审、复审,最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认定岗位应将取消(暂停)审批表传递到金税工程的发票发售、税控设备管理、报税管理、数据采集等岗位;然后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件八)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通知书》(附件九),收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签记录。

  (三)发售发票岗位负责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收缴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报税管理岗位负责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数据采集岗位负责在稽核系统中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暂停资料。

  第十六条 对以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6、7项资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企业,税务机关原则上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对企业作出不予受理的同时在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签记录。

  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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