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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6、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7、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认定岗位审验点收申请材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将申请报送的证件资料与其税务登记档案资料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退回原件并填发受理回执;核验不符的,一律不予受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区级国税管理局。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以下认定审批程序:

  (一)认定岗位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

  1、对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场地实地察访,进一步核实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能力和办公、生产经营地址,发票存放、票库管理等情况;

  2、会见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和商贸企业法人代表,核实主要人员身份,了解企业经营及财务核算管理状况,宣传税收法规;

  3、对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资料有疑问的,应及时向岗位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核实。

  (二)认定岗位提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意见后送科长复审。复审同意认定的,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若有疑问,应指派税政科重核。

  (三)主管局长审批后,认定岗位应及时将准予认定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书》传递给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根据《认定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金税工程一般纳税人信息,签字后,将《认定书》送返认定岗位。

  (四)对符合认定条件准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认定岗位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附件二),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同时填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五)对符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准予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认定岗位应及时制发《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附件三);对不符合暂认定条件的,制发不予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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