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 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预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六)不如实提供认定材料的纳税人。
第七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
(四)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整改期满后的次月。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程序
(一)企业须持书面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备齐以下真实有效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帐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