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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五条 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预计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三)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六)不如实提供认定材料的纳税人。

  第七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办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3个月内。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

  (三)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

  (四)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整改期满后的次月。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程序

  (一)企业须持书面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企业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备齐以下真实有效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银行帐号证明;

  5、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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