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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失效]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
  对于其他情形,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三十四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要按本办法申请转正。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的予以转正,并向纳税人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继续)通知书》。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内申请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征管系统自动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向其供售专用发票,缴销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跟踪企业报税情况,收缴被暂停资格企业的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对于其他情形的,按本办法进行资格暂停或取消。

第八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迁移

  第三十五条 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第三十七条 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一般纳税人条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商贸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规定不适用于个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级数。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
  附件二:《取消(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
  附件四:“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附件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附件六:《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附件一:
  受理编号第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复印,并按目录列示顺序装订。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本申请书及其它文件。

 



  本申请书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谨此确认。

  纳税编码         
  税务登记号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所属类型:1工业企业 □ 2商贸企业(进出口企业 □ 盐业批发企业 □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 商贸零售企业 □ 大中型商贸企业 □ 其他商贸企业 □) 3水电经销企业 □ 4 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 □
  是(否)属于新办企业
  申请类别:A初次申请  B第二次以上申请  C继续  D转正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文件、证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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