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的企业。对于虽超过三个月但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的企业视为新办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销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企业”是指从事外购货物销售的企业,或以销售外购货物为主,并兼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指全部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到50%)。“商贸零售企业”是指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的商贸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三)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的企业,但国家规定销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货物的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计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三)帐簿、计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对于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无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企业如在上述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以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新办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当月开始三个月内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开始的三个月内;其他企业申请资格认定,应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条件的次月或达到其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次月;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资格继续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格转正的,应在纳税辅导期满后申请。
(四)临时一般纳税人申请转正的,应在临时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二十日内,即认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内;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程序
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附件一)二份。申请资格认定的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业主出具的可使用场地证明);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4、进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电经销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相应业务的证明材料;
5、新办企业提供与预测销售相关的的证明资料,如合同、协议或销售意向等;
企业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书》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打印后使用。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八条 有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受理和审核、审批机关为主管国税区、分局(含蛇口分局、宝安、龙岗基层分局)。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和审批的范围包括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暂停、取消等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资料齐全、《申请书》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将其中一份《申请书》和其他申请资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首先由经办科经办人初审、经办科科长复审,最终由主管局长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按以下顺序审核:先案头审核,再约谈,最后实地核查。按顺序审核时,如确定不符合规定,不同意申请的,则不再进行下一顺序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