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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 自治区环保局主要从下列七个方面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地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能否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环保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并附具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环保局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环保局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自治区环保局每季度在本局网站公告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自治区环保局重新审核。
  自治区环保局从以下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功能有无大的变化;
  (二)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章、标准;
  (三)是否符合地方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若满足上述所有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做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出具复核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审批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原料或工艺、防治污染或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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