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公众参与;
(七)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八)评价结论。
对按照规定应编制环境风险评价、清洁生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增加相应篇章,对需建设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垃圾填埋、医疗废物处置等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地质勘探、水文资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七条 依法向自治区环保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10份,电子版一式1份;
(三)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意见。
(四)选址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提交公众参与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审批、验收审批许可文件。
(六)新、扩、改建项目应提供当地环保部门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文件。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自治区环保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三) 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本级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 自治区环保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由环境影响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技术评估。咨询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