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向自治区环保局反馈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评优活动(评比规定另行制定印发)。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九条 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环评机构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 1日起施行。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称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