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按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实施的公众参与情况(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公开时间、方式及结果)要作为报告书的附件。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建设项目(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建材等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应当按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并提出防范环境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条 环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写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新方案、新工艺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及类比分析。
(三)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应严格执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不能随意降低等级,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六)不得承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条 环评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进行环境现状监测。
(一)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监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是国家或省区级计量认证合格单位。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监测工作,其采样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等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承担现状监测工作的环保机构必须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如需引用大气、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只能引用现状监测前一年内的监测数据。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环评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并在本局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