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确定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小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与建设项目业主或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参加评估小组的专家有权根据审查小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项目业主或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内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审核、审查、审定三级会审制度,明确相应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条 环评机构必须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