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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各一式六份(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
  (二)生态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各一式六份(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表三)、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一份。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各一式六份(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一份。
  (三) 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见附表五)。
  第五条 审批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上述验收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下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审批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下称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二)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审批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下称环评机构)进行验收调查,但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监测机构和环评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工作,保证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调查)的工作质量。
  第八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审核人、审定人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主持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并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合格证书》。
  实施验收监测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水质、气体、噪声、固体废物等样品采样、分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保证手册进行。验收监测应符合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对验收监测出现的异常数据、超标数据要予以说明。
  第九条 监测机构和环评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的验收监测(调查)委托后,发现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接受委托,并将情况如实报告审批部门。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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