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环字〔2006〕94号)
各市环保局,柳铁环保办: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试生产(运行)期间,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满前或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工业类项目: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各一式六份(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