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Ⅳ级警戒应急响应(密切关注状态)
适用于一般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仅对个别地方产生影响,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未排除扩散可能性;领导小组根据已掌握情况,研究认为有预防扩散的必要性,需要综合协调工作组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信息收集、密切关注事态,准备采取预防性措施的情形。实施Ⅳ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个别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第十条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
(一)应急协调指挥部(领导小组)
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指示,组织执行交办的重大应急任务;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重要决策。
(二)专项工作组
根据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下,结合具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按照快速、有序、准确、高效的要求,及时向指挥部提供有关背景资料,包括灾害或事态情况,预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提交相关预案及对策建议等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有关专项任务落实工作。
(三)综合协调工作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特点,会同专项工作组和有关方面根据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办公和通讯系统,组织实施24小时值班,建立工作联系网络,同时做好应急工作的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岗位实行自动代位制度
为避免应急响应期间指挥与控制的中断或延误,指挥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和专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处室按行政任命顺序自动代位履行应急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专项工作
(一)加强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
编制月度经济景气监测预警报告,分析综合预警指数及单项预警指标,在经济景气可能发生较大波动或进入黄灯区时发出预警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建议。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依法提出价格管理政策、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价格应急监督检查工作,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价格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