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告程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处室(专项工作组)按分管领域及时向专项工作组组长报告监测预警情况、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有关重要信息。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联合会等)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直接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预警行动
(一)综合协调工作组在接到关于异常情况报告或预警信息后,立即将信息传达给有关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接到信息后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分析判断,评估措施建议并协调落实;继续跟踪动向,重大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组织提出预防处置的有关措施建议。
(二)领导小组根据监测预警报告以及专项工作组的建议,综合判定事态性质和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出预警信息,采取预防、缓解措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九条 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响应状态设定为四种模式:
(一)I级警戒应急响应(全区应急状态)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多个设区的市甚至全区范围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地方或部门应急措施已难于控制事态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自治区总体预案或专项预案,成立统一指挥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决定动员全部力量,采取多种综合及专项应急措施。实施I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全部应急指挥系统,并视需要增加新的专项工作组。
(二)Ⅱ级警戒应急响应(局部应急状态)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有关地方或部门的应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求做出支援决定(如动用自治区储备等)或启动专项预案,领导小组要求综合协调工作组、相关专项工作组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Ⅱ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启动指挥部、有关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三)Ⅲ级警戒应急响应(预警准备状态)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启动条件为: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地方或部门已采取相应措施(启动地方预案或部门预案);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明确决定前,需要综合协调工作组和有关专项工作组加强监测预警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性措施、应要求采取配合支援措施或准备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形。实施Ⅲ级警戒应急响应状态时,主要启动相关专项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