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福建省建材进出口公司等13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8〕10号)
福建省建材进出口公司等13家企业:
我委于2008年1月7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我委准予福建省建材进出口公司等10家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和建瓯市华源型煤加工厂等3家民用型煤加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详见附件名单),有效期为三年。
按照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要求,请上述企业于2008年2月5日之前到我委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领取手续。
我委联系人:欧阳炎,联系电话:0591-87568994。
附件: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准予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一、煤炭批发企业
1、福建省建材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