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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以自筹资金为主,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申请
  (一)每年1月,自治区经委、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拟订当年的扶持方案和项目指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布。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根据当年的项目指南,企业每年3月至4月申报项目:属农产品加工项目,向所在市经委、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项目,向所在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所在市有关部门初审后于每年4月底前安项目性质联合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经委或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推荐。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委或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
  (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
  4.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
  5.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等。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八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下达。
  (一)每年的3月底以前自治区经委或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筛选各市申报项目,评选出拟扶持上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属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自治区经委或自治区农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市属以下企业,下达到市财政局、市经委或市农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产业化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拨付原则和项目申办用款手续:
  (一)使用农产品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在工程进度超过30%、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达到计划下达贴息额的30%后,可以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以批准项目计划的贷款数额为依据,并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凭证等。
  企业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市及市属以下企业的项目,申请书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发签署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申请书直接报自治区经委签署意见后转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预算(拨款)通知:属自治区直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按拨款通知下达的额度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属市及市属以下企业使用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按批准项目计划下达的支持额度一次性将资金全额追加有关市(设区的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展程度审核拨付。
  (二)使用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每年11月1日至15日为项目验收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组织验收。符合拨款条件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拨款)通知。市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拨款)通知后,经审核无误,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没有按自治区要求实施,或到期没有完成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安排或暂缓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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