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07〕4号)
各财政局、经委、农业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加快我区农业产业化跨跃式发展,做强做大一批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壮大财政实力,自治区财政厅、经委、农业厅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
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农业产业的牵引和带动作用,实现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申请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企业。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财政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凡申请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还须具备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单个项目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申请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是国家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