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拨入资金的性质,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并组织项目的实施。经批准使用技术改造资金贴息或补助的项目,下达的项目半年内没有落实资金并组织开工,或虽按时开工但未能在项目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具备条件提出贴息或补助申请的,取消该项目的贴息或补助。项目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从项目备选库中当年已通过评审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安排或纳入新的年度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年末应将技术改造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投产后,由自治区经委或委托设区的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七、奖惩及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对项目管理较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县、部门及企业,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以后年度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市县和企业,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市、县或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自治区将直接或责成市县追回已拨资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委(技改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技术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