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的确定。自治区经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和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按以下程序报批。
1.对需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资金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于12月纳入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2.对已列入部门预算,预留进行二次分配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在实施年度的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项目的下达。经自治区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的l个月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经委下达执行。通过二次资金分配管理确定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实施年度的6月底以前下达完毕。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对市属以下企业,下达到设区的市经委和财政局及有关项目企业。
五、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原则和项目申请用款手续。
(一)企业承担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进度超过30%,并符合下列条件:贷款贴息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达到本计划下达贴息额的30%;实行无偿补助的项目,项目财务支出达到计划补助金额l倍以上,填写《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并提交拨款申请书。属贷款贴息项目,以批准项目申请报告贷款数额为依据,并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凭证等;属无偿补助项目要附上企业支付项目用款凭证等,并在拨款申请书附上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等。
(二)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市属以下企业,申请书送市财政局和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申请书直接报自治区经委签署意见后转送自治区财政厅。
技术改造资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使用。安排自治区直属企业使用的技术改造资金,通过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项目用款单位;安排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使用的技术改造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一次性追加有关市(设区的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三)自治区经委技改项目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经费项目,由自治区经委按具体项目用途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