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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般项目条件:
  1.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个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
  2.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财政做出贡献的企业。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无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方式。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适当给予贴息,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补助方式。对以自筹资金为主的项目,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可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补助数额不得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时间和程序。根据自治区经委公布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支持指南,企业每年6月至7月将项目报设区的市经委和财政局,市经委和财政局初审后,于每年8月初联合上报自治区冬委和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相关行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设区的市及以上经委按管理权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六)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其中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电子文档须用光盘刻录。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和下达。
  (一)项目的审核。建立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每年的5月和11月,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召集相关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等单位的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委员应占80%以上,并根据每批(类)项目的性质从相应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项目备选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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