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四)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l个。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哥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五)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l次,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或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六条 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
(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掌握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委另行制定。
三、使用技术改造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技术改造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技术含量、投资额、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程度,应符合下列条
(一)重大项目条件:
1.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单个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可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单个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创新、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2.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超过10%(含10%)或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