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07〕22号)
各市财政局、经委,自治区农垦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原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共同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用于支持企业挖潜、改造、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
(二)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技术改造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贴息或无偿补助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第四条 技术改造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其中: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项目资金,不得低于年度部门预算拟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75%,实行二次分配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不得高于25%。
第五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
(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重大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