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四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若有修改,在每年年初发布的认定申报通知中一并发布)。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应提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书。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环保达标证明、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五条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会同省经贸、省发改、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改、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确认《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七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