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高〔2007〕2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省经贸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建立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贸、省发展改革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我省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
第二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