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凡是在规定期限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规定期限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奖励4000元;逾规定期限交付拆除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具体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按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地批后的动迁工作程序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实施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持举行听证会;
(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次数一般情况应不少于三次。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拆迁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认为确需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人发出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
(四)超过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期限,被拆迁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拒绝搬迁或拒绝交出土地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同时由用地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并登报公告或送达领款通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