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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七)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
  二、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备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按照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请各牵头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排查方案(10月25日前,将所制订的排查工作方案,送我委备案),精心组织排查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所分工负责基础设施的自查工作,并汇总提出各自检查总结情况,经市政府审定后,分别报送国家各对口牵头部门,同时送我委备案。
  11月1日-11月30日,我市各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牵头部门,完成对重点地区的复查、抽查。
  请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确定专人;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请各部门将联系人及电话函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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