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拟迁入小城镇的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以其宅基地换取新建小城镇住房的申请。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住房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协议。村民委员会与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签订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换房的总体协议。
5、农民住宅建成后,由小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机构交付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分配。
6、农民搬迁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对宅基地(包括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耕,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验收。
7、复耕出的农用地除用于抵还建设示范小城镇借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外,其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调剂使用。
三、实施制度创新
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不是农村人口简单地向城镇迁居,而是由农业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市各主管部门、各区县必须要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大力推进新建示范小城镇的制度创新,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城镇管理体制、综合执法体制、城镇市容管理方式、投融资方式等方面的创新,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特色突出、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小城镇。
四、有关扶持政策
关于支持示范小城镇建设和建成后管理的扶持政策,原则上比照市政府津政函([2005]108号)批准东丽区华明镇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文件中的相关政策实行。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小城镇发展,要把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列为区县政府的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组织推动和落实。要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2、合理确定试点。有关区县可选择区位条件好和具有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有意愿的1-2个小城镇,开展试点工作。
3、履行审批手续。实施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区县,要正式向市政府申报,提交一个请示、两个规划,即《关于在xx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的请示》和《示范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示范小城镇土地整理复耕规划》。市政府批复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由市建委核定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农民还迁住房规模并下达相应计划;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分工对两个《规划》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