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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基本原则
  1、承包责任制不变。建设示范小城镇,农民集中居住后,作为农村基本制度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改变,要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
  2、可耕种土地不减。建设示范小城镇,必须确保耕地的占补平衡、质量不降、总量不减。
  3、尊重农民自愿。建设示范小城镇,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好事办好。
  4、以宅基地换房。以宅基地换房是城市周边地区建设示范小城镇所遵循的基本模式,区县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周密组织、精心实施。
  (二)土地运作
  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精神,将小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也就是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和拟用于小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的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加合理。
  1、区县政府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小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发展规划,编制建设示范小城镇拆旧和建新项目区以及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区实施规划。依据规划,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小城镇建设用地比例,按照挂钩联动原则,统筹安排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落实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项目区的设置,要便于实施和管理,规模适度,建新和拆旧地块地域上要尽可能接近。
  2、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3、在一个项目区内,可以结合示范小城镇建设统筹规划产业用地,作为小城镇的组成部分。规划的产业用地,可以纳入小城镇范围,也可以安排在小城镇附近地区。
  4、经区县政府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5、市国土房管局制订分年度用地指标归还计划,每年对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合格的由农村用地复垦得到的耕地,核定归还国家的用地周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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