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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6]70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六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经我委会同市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在全市开展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以宅基地换房推进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推进小城镇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举措。它创造了城市郊区农村实现城市化的新模式;开辟了农村建设用地重新整合、流转和集约利用的新途径;创造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的新思路;能够促进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向城镇集中,加速实施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能够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能够使农民宅基地的价值显现,农民住宅商品化、产权化,大幅提高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和非农业劳动所得。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建设示范小城镇的工作要求
  以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是指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对农民宅基地(包括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以不减少耕地为前提,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原有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整理复耕后,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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