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列入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储备库,从中筛选确定列入市级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1)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要工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和农林水利项目;
(3)对科技含量高、在行业中有先导地位和龙头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对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额度。
4、市级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一年编制一次。其编制程序为:
(1)各区县、部门及三区于每年九月底前将建议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发改委。
(2)市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统一汇总、筛选,经论证评估、综合平衡,征求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区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确定本区县、部门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确项目实施进度。
三、建立和完善项目科学决策机制
建立市、区(部门)两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各单位前期工作部门分别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中介机构对依据规划提出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确保提出的项目具有高水平、符合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具备进一步开展前期工作的条件。
四、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各区县、部门应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列入市级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各区县、部门的项目前期办负责本区域、部门所属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和督导;对列入本区县、部门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和项目储备工作,也应层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建立相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制度
1、建立重大项目协调机制,联审联议。建立市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视项目可增加相关部门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落实市重大前期项目外部配套条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各区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2、建立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列入市级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区县、部门前期办应确定专人每月5日前定期向市前期办报送上月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各区县、部门前期办也应建立相应的进度情况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