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申请新设立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应提交材料的补充通知
(闽经贸函商业[2008]11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拍卖企业行政许可,申请设立拍卖企业,除按《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5]26号)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对申请成立分公司者,上述26号文件规定提供的“拨付一百万元人民币资金(或实物)的证明材料”改为“具备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拨付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实物)的验资报告”。对已经受理但尚未获批的申请,须按上述要求补充相应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