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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8〕142号)


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请自行登录商务部网站查阅,不再转发)精神,结合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订2008年建设规划
  商务部已明确今年农家店建设规划不含农资农家店。请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根据本市现有农家店建设情况,积极与承办企业沟通协商,按照2008年底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村级覆盖率不低于60%的原则制订本市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规划,并将每个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企业,避免一村建多店的现象。商务部核准规划后,我委将按鼓励承办企业到偏远地区和空白村建设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的原则,按照商务部下达的农家店规划数量分解到各设区市,各地按省下达的今年农家店建设规划数组织建设。
  对农家店已经覆盖的地区,工作重点应放在提高商品配送率(包括农村日用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建设)和POS机等信息化设施建设上,不断巩固和提高网络建设水平。
  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财政补贴政策,待商务部、财政部明确后,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积极推荐新增承办企业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按规范严把新增企业的准入资格,确保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感的流通企业进入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程序按2007年文件规定执行。延续企业不须备案,新增企业须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的要求和程序向我委推荐,由我委统一向商务部备案。各设区市若有建议撤消的承办企业名单,也一并报我委。
  三、加大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力度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427号)要求,完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已验收农家店的管理,完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已验收的农家店管理不放松不滑坡、商品配送率不降低不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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