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83号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按照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饮水安全工作职责
农村饮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为农村提供清洁达标的饮用水源,研究和落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具体措施。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统一工程规划,科学合理配置饮水资源
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庄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饮水项目均应纳入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漏建,其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于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区域服从总体”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统一配置水资源。积极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坚持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辅的原则,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因地制宜,分类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一是在人口居住密集且有良好水源的平坝、浅丘地区,尽可能修建跨区域、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二是在水量和水质保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镇现有供水工程,延伸管网,解决城镇周边村社的农民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在人口集中程度低的丘陵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或采取红层找水打井方式解决分散农户饮水安全问题。四是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采取建水窖等方式,建设单户、联户工程解决饮水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