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承办处室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但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办处室可以不予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按本规定第四章行政许可决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出现《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有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注销”或“作废”字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还应当在省经贸委网站或媒体上公告注销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下落不明;
(二)经催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上交行政许可证件;
(三)注销行政许可证件需要公众周知的。
第七章 纪律
第五十五条 省经贸委推行“首问首办制”,对于申请人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事项或者举报人举报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告知其承办处室或者受理机构。
第五十六条 承办人员或者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受申请人宴请或者其他消费活动。
第五十七条 承办人员或监督检查人员在接待申请人时,应当礼貌接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不得刁难、训斥、打骂申请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省经贸委有关职能部门将依照省经贸委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除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需要使用特殊文书格式外,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使用省经贸委统一格式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