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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承办处室进行书面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或者记录,提供年度报告或特别报告及有关材料。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承办处室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保存自检记录。
  承办处室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具体内容,不得超出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范围。
  承办处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入被许可人保存上述文件或记录的场所进行查阅,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调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
  第四十五条 经省经贸委领导或分管领导同意,承办处室可以发出询问调查的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拟询问调查的内容、时间、地点及被许可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加盖省经贸委公章和签注日期。
  第四十六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有证据或有理由表明被许可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承办处室依法进行调查时,可以进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七条 承办处室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许可的年检或年审,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承办处室的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具体检查监督人员和承办处室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公众要求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承办处室或委档案室要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而从事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个人和组织发现后向省经贸委举报,承办处室应当按照《省经贸委行政处罚工作规则》(闽经贸政法[2002]226号)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承办处室检查监督中发现公民、组织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经贸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有关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属于本委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处室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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