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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省经贸委建立行政许可案卷登记制度。承办处室对其所负责的行政许可应当有完备的案卷材料,建立案卷登记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省经贸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公众(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可以查阅。查阅时,承办处室或者委档案室应当提供方便。

第五章 收费

  第三十九条 承办处室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四十条 承办处室收费时,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四十一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承办处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评审费、注册费、工本费、年检费、登记费等。
  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费用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承办处室向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第六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办处室的负责人必须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对被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期限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承办处室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
  (一)书面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要求被许可人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交指定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或年检。
  承办处室一般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活动进行监督。通过书面检查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的,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和实地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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