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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前款所称依据,包括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制定的为实施行政许可所作的具体规定。
  对有数量限制、需要通过竞争取得或者有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应当提前将受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公众信息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提前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处室还应当设计“办事程序流程图”,并在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 不同行政许可事项刻制不同的行政许可专用章。专用章由承办处室管理。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经贸委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承办处室应建立本处的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用印和保管好印鉴。处室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报办公室、法规处备案。
  第七条 省经贸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以下情形:
  (一)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告知申请人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书;
  (三)行政许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需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的通知书;
  (四)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需要时间的书面通知书;
  (五)听证告知书、通知书;
  (六)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除前款第(六)项情形使用专用章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外,其他情形使用专用章,承办处室负责人可以决定。
  专用章不得用于应加盖省经贸委印章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省经贸委内部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主办处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承办处室应当无偿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属于省经贸委自行设计的,经省经贸委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由承办处室负责印制。
  第十条 向省经贸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包括委托函、介绍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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