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04〕556号)
本委、省安监局各处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
为了规范我省经贸委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管程序,根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行政许可的实施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经贸委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省经贸委对机关内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含经贸局、经济局、经发局、贸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管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将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受理和承办的处室(含通讯地址、承办人及联系电话)、监督投诉渠道,以及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许可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省经贸委的电脑触摸查询系统和省经贸委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