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政法〔2004〕555号)
本委、省安监局各处室,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
为了加强对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含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
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经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经贸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是指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下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的检查、督促、评议和纠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办理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的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为主负责对本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受理对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同级法制工作机构配合监察机构共同做好本机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经贸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上级承办机构”) 依照其职责,对下级机关对应的承办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活动做好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