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使用已稳沉未治理采煤沉陷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收益全部支付用于沉陷地治理,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50%支付用于沉陷地治理。
39、保障园区建设用地。各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建设用地置换争取的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工业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发展需要,有剩余指标的地方由市国土部门统筹调剂给急用地的工业项目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使用,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灵活掌握。非公有制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依法流转。
40、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对参与泛长三角区域分工与合作,推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承接项目择优由本级财政给予贴息或补助;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当地带动作用大的整体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省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直至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
各县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地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推荐到其他地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地区和落户地区按5︰5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5年内,由引荐地区和落户地区按5︰5的比例分享。县区原有企业转移到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产生税收的存量部分留在县区,增量部分留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41、促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享受省级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对所属县区在发展县域经济考核中给予加分。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42、实行减政放权。改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在坚持环评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实行环评文件同级审批制度。改进规划审批工作。对市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项目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 工业单体项目由各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行使审批权,报市规划局备案。
43、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清理各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准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不准违法违规审批、检查、评比;不准指定中介机构强行让企业接受各种评审、年检;不准强行指定企业购买专用产品。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向部门备案。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凡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抽检频率按最低限进行。坚决禁止部门和单位向非公有制企业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违规收费、检查、评比等,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向非公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取各类登记类、证照类费用,市财政在扣除国家、省规定应减免部分外,给予市工商部门适当补贴,期限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