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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35、鼓励企业研发与推广节能减排、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各级各类院校为本市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的,按培训人次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或补助。

  七、加快工业园区发展

  37、加快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实行土地出让收益奖励。对市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通过所在区财政奖励给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对县区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季结算,先报先贴”。

  实行新引进市外企业税收奖励。对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市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外来投资者与本市范围内企业共同投资在市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中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其税收市本级分成部分按外来投资者投资占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奖励给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实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对在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3层(含3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补助,由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按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标准化厂房建设资金10%给予奖励。

  实行优惠政策倾斜。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比照享受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38、综合运用土地政策。县区政府组织开发未利用地和复垦废弃地为耕地的,经认定后,按新增耕地每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重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征地管理费按低限标准收取。2008-2012年,土地出让收益省、市级分成部分继续全额留给县政府使用。市辖各区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剔除提取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以外,各区可按规定申报项目用于各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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