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因申请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其上市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上市成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着力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2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检测检验中心的,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
2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获准实施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
30、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的,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31、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或者安徽省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或者淮南知名产品,经认定属非公有制企业的,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和创新品牌产品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
3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非公有制企业,市政府给予所得奖金10%的配套奖励;对于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非公有制企业,市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标准另行增加10%给予奖励。
33、对获得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支持的,市政府科技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10%的配套。
34、市政府定期组织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该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规模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的10%、20%、30%专项补助,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定向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