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科技人员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
7、鼓励支持复员转业军人创业。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及对安置上述人员就业而新开办的经济实体达到规定条件经税务部门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应税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鼓励农民创业。引导农村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工商登记费。利用采煤沉陷水面发展家庭养殖、开办农家乐,5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鼓励个人兴办经济实体。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改设企业的,其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改设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自达到年度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12、鼓励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应建设1个以上的创业园区,对进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园(基地)孵化的微型企业,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3年孵化期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对出园的微型企业,3年内继续给予生产经营场地扶持,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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