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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自治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转发《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拔付的通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自治区财政局、自治区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分行
转发《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拔付的通知》的通知
(桂民财字[1982]4号、(1982)财事字7号 1982年1月13日)


各地区行署、市、县民政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用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通知》转发,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研究贯彻执行。

  一、公社(镇)的民政事业费由民政助理员掌管,负责领报、提出分配使用意见送领导审批、审查申请审批表、填发发放款物凭证和检查使用情况等具体工作。发放款物的凭证,必须加盖公社公章和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的私章才有效(须将印鉴送开户银行)。

  二、各县的民政事业费年度预算经上级核定以后,县民政局提出各公社(镇)的年度分配计划,经财政局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全年分配指标一次下达。民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县财政局按用款计划逐月将拨款给民政局,由民政局在农业银行按“款”开立拨款户。县民政局对公社(镇)的拨款,应采取报销一批,拨款一批,不报账不拨款的办法管理。

  三、优抚对象临时补助费、春夏荒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穿盖救济等的发放,应采取召开生产队社员或干部会议民主评议,大队管委会审查,公社管委会批准的办法。个人申请补助、救济的,应严格限于遭受意外事故的困难户。需经县批准的补助、救济对象,批准后由县民政局通知其所在公社发放,不得在县直接领取。公社和县在审查批准时,应经集体讨论,不能由个人决定。

  申请审批表和发放凭证式样附后。公社管委会批准申请审批发给大队管委会和银行营业所,应同时将各户的发放凭证发给有关单位(优抚、救济物资的发放凭证,由县、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临时补助、救济款发放的审批权限,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每户每次补助、救济三十元以下的,由大队管理委会审查,报公社管委会批准;三十元至二百元的由公社审查,报县批准;二百元至五百元的报地区民政局批准;五百元以上的报自治区民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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