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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7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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